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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可节省大量成本支出

2020-03-31| 发布者: 壶关便民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事关企业为员工谋福利的健康管理业务正在生变。2月26日,银保监会发文改规则,取消险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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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企业为员工谋福利的健康管理业务正在生变。2月26日,银保监会发文改规则,取消险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投资功能,封堵委托理财和违规套现的漏洞。这涉及到340亿元规模,目前参与经营的险企26家。
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时隔12年,对此类业务进一步规范,做了一修订,既还险企更大的自主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产品不需要备案,也对险企的经营进行设限,取消委托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等。
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团体保险是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保险某一款产品。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进行理赔。团体保险的保费,计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也就是“入表”,自然也要纳入偿付能力监管。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只是一种委托业务。通俗来说,是指钱是单位客户的,保险公司只是代为进行健康保障方面的管理。它没有进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保险公司也只是代为管理这部分钱,相当于赚个劳务费。有这种需求的委托人,首先是必须有单位共有的健康保障基金,因此,委托人绝大多数是福利待遇较好的单位。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开展十二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
但是,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如果说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所带来的,还是费差损。但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既偏离了保险业务的实质,更有可能因为承诺的高收益或负债期限较短而导致资产负债匹配方面出现错配。
除了上述风险外,健康保障管理这一部分也有风险。一个原因是,这是表外资产,钱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只是一个管理者。有时会存在以委托人授意为主的情况,进而衍生出其他风险。例如,变相、违规发放福利、大额资金审核不严、发放对象审核不严,甚至实际内容与健康保障并无直接的关联等。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在团体保险之外,又做了一定的健康保障方面的补充,这也是该业务的主流。应该说,这种业务的初始理念是好的,就保险公司来说,它利用自己的专长,为委托人进行健康管理,拓宽了业务渠道;就委托人来说,它在团险之外又为员工增加了一种福利形式,有利于长期留住人才。
不过,任何一个业务都有可能被发掘出某一个特性,甚至被放大。表现在业务上,就是借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其实进行委托理财。当然,这种占比并不高。只是有实际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需求的企业,也想让该部分财产增值,提出了投资收益的要求,形成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和委托理财的交叉。在极端情况下,这种业务甚至成为一种变相的小金库。
截至2018年底,有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340亿元的资金规模、7.2亿的管理费,如此大规模的市场,可以说,对整个行业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与业务相伴生的,就是风险。如果管理不好,业务规模越大,风险越大。
如前所说,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本质,是一种委托管理,钱是委托人的,它不应是保险公司的表内业务,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责任,自然也不用计提相应的准备金。既然都不应进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那自然也不用算偿付能力。
健康保险委托管理既然是一种委托,那因为情况不一样、想法不一样、需求不一样,委托的内容自然也不一样。若适用制式的保险合同,的确体现不出精准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本次修订,就明确了这类条款,不按保险产品管理,不需要备案。未来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发挥特长,提供更具特色的服务,比拼的则是内功。
要求保险公司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可能会对线下机构不足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有影响。但鉴于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占比不高,这点可以忽略。
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中。这也是健康保障的应有之义。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和风险把控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如果是正面理解,那委托管理可以与健康保险对接,预计这会是一个业务增长点。
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这也是本次改规则变化最大的地方之一。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
必须单独建账,叫停增值保证。之前也有此类要求,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却总会有变通。本次将支付限额限定在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基本上堵死了委托理财的可能性。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彻底的回归了本源。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而上演的恶性竞争,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在开展业务时,有的险企为了获取客户,或者变相开展健康保险业务,会采用实际费用远低于成本的方式来竞争。特别在面对较大客户时,会存有“先抢占市场”的想法。
《通知》不仅规定了费用要谈好、在合同中要列明,还明确规定,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不足,应当由委托人予以弥补,保险公司不得垫付。
《通知》第五条就指出,要求保险公司让委托人提供接受保障的团体成员名单和相关身份信息,并妥善保护信息安全。就是说,对发放对象,有严格控制。
《通知》第九条又指出,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如果结算年度内委托资金出现节余,节余部分滚存下一年度;而委托人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或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形式将资金转入委托人原支付账户。就是说,防止违规套现,出现中饱私囊。
《通知》第十五条就足足列明五种禁止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也不得为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通知》还要求加强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的反洗钱工作。这几条联起来,既杜绝了乱发福利的可能性,也贯彻了反洗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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